桐乡市位于浙江省北部杭嘉湖平原腹地,东距上海131公里,北离苏州74公里,西邻杭州65公里,居沪、杭、苏金三角之中。境内地势平坦,河网密布,地壳较为稳定,土地承载力每平方米为20吨,无地震、地裂带,黄海标高3.43米。水文条件简单,地下水位在5.5米左右,随河道水位升降,常年平均水位3米左右,无侵蚀性。桐乡市属亚热带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15.8摄氏度,平均相对温度76%,平均降雨量1193cm,无霜期280天,全年主导风向为夏季东南风、冬季西北风。桐乡境内有杭白菊、晒红烟、小湖羊皮等传统特色农产品,已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尤其是杭白菊,其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均居全国之首;桐乡又是全国蚕茧的主要产区,年产蚕茧2万多吨;被誉为国际裘皮市场“四大羔皮”之一的小湖羊皮,年产量近30万张;中国名晒烟之一的桐乡晒红烟,是传统出口产品;果中珍品桐乡檇李,栽培历史悠久,相传有“西施醉李”之美说,其品质风味在中国李中独占鳌头,古代被列为贡品;桐乡榨菜为蔬菜中之佳品,年产鲜榨菜10万吨左右,采用排卤成形新工艺,铝箔小包装榨菜成了航空旅行佳品。
桐乡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